(2017)陕0103执恢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缪乃福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乃福,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59号申请执行人:缪乃福,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付士河,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雷,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缪乃福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缪乃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103执238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缪乃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陕0103执恢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