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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王维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王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6号。负责人刘国芬,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嘉诚、王亮,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维杰,男,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903执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维杰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兴小区16号楼304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王维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杰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兴小区16号楼304室不动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