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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215号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斌。被告:林少飞。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于2011年已转让房产,与本案无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