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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新乐与郭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新乐,郭长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30号原告:桂新乐,性别:××,农民,现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郭长权,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桂新乐诉被告郭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23日,原告桂新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长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新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新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新乐负担。审 判 长  蔡 政审 判 员  蔡应武审 判 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