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新乐与郭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新乐,郭长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30号原告:桂新乐,性别:××,农民,现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郭长权,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桂新乐诉被告郭长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23日,原告桂新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长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新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新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新乐负担。审 判 长 蔡 政审 判 员 蔡应武审 判 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