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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燕,朱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33号。被执行人徐春燕,女,1983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朱煌,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春燕、朱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春燕、朱煌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