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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岭县木王家具店与徐晓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木王家具店,徐晓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67号原告:长岭县木王家具店。经营者:王义兰,女,1961年11月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被告:徐晓科,男,30岁,汉族,无业,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木王家具店与被告徐晓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吴昕昕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