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布之星纺织有限公司与高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豹森布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布之星纺织有限公司,高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豹森布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753号原告:海宁布之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工业区新丰路**号。法定代表人:曹雪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豹森布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联市场3区*楼****号。经营者:葛伟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海宁布之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豹森布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布之星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