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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川林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603执354号杨川林、李美霞: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087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如你们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