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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伟贵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492号罪犯陈伟贵,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海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五监区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6日作出(1998)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贵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本院于2002年9月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04年3月9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06年9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陈伟贵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87.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伟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