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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735号原告: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霍东,董事长。被告:王骥,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恒豪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