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宏、彭小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宏,彭小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149号原告: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人民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幼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彭小洪,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宏、彭小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