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519号原告:张某1,白银市人。被告:张某2,白银市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