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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519号原告:张某1,白银市人。被告:张某2,白银市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