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某与周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周某,张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882号原告:成某,女,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周某,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某,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成某与被告周某、张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6800元,利息13460元。(利息回报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6%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某的丈夫、张某的父亲、王某儿子张胜利在生前于2015年12月9日借原告款2万元,月利息1.6%,同年12月23日借原告款2万元,同年12月30日借原告2.08万元,2016年1月8日借原告款2.6万元,同年2月2日借原告款2万元,月利息2%,(借据附后)。2016年6月被告周某的丈夫张胜利突发疾病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没有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及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