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夏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夏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31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夏曦的配偶吕金仙(证件号码:33072219840710512X)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9的存款人民币22581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汝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