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国林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7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林,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林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杨国林在本区定福庄西街北口,阻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民警马某(男,46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公务,用手击打马某头部,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后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赵某、郭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杨国林的身份材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林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林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国林暴力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国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