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征兵与被执行人史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征兵,史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孔征兵,男,1979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史金华,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孔征兵与被执行人史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部门、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均有抵押并被法院另案查封,孔征兵同意暂不处置。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史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均有抵押并被法院另案查封,孔征兵同意暂不处置。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史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8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或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