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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利兵、李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利兵,李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利兵,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玉,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湖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利兵、李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利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利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利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利兵撤回上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