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维青与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维青,罗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熊维青,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小玲,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小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7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