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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文与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874号原告:刘文,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魏忠有,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原告刘文与被告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家围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垫付款)20000元及利息7200元(按年利6%自2011年1月3日借款之日起暂时计算到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6%继续计算到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3日,被告村委会为向双城堡镇政府交纳计划生育款,因被告村委会无钱交纳,当时刘文为村委会支部书记,于是为完成任务,刘文个人代村委会垫付20000元向镇政府交纳了此笔计划生育款。此款属于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刘文个人借款,并有据为凭。该款被告村委会推托至今未偿还。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2011年1月3日,刘文替赵家围子村委会垫付计划生育款20000元并向双城堡镇镇政府缴纳的情况属实,镇政府给他出了一个凭据,这个我知道。由于村里没钱,于是刘文个人替村里垫付的,从法律关系上讲是村委会借刘文的款对,这款村委会一直没给上他。当时是否约定利息我不知道,因为2011年我没干呢。对这笔款有异议,第一村里没钱给他,第二镇里收款与村里没关。我认为这笔钱交到镇政府,政府收的这笔款,政府给出的收据,应由镇政府还,谁出据谁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刘文提供的刘某、于某的当庭证言、(2016)吉0381民初1853号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刘文提供的原始书证收据,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虽提出反驳意见称与村委会无关,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刘文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3日,被告赵家围子村委会为向当地双城堡镇政府交纳计划生育款,因村里无钱,当时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刘文个人为赵家围子村委会垫付了人民币20000元,并由镇政府文书为原告出具了收款凭据。此后,该款村委会一直没给下账,村委会也没有给出具带有村委会公章的欠据。此款经刘文先后向镇政府、村委会催要多年,由于村委会和镇政府观点不一,始终没能得到偿还。本院认为,刘文在任赵家围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1年1月3日为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委会垫付计划生育罚款20000元,并将该款交纳给双城堡镇政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及法律事实,该笔垫付款性质上应认定为村委会向刘文的借款,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虽然赵家围子村委会对刘文此笔垫付的款项20000元并未出具借条,也未下账,但根据刘文的陈述、赵家围子村委会的答辩、到庭两位证人的证实、原始书证双城堡镇镇政府文书出具的收款收据,尤其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81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所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赵家围子村委会借刘文人民币20000元未还的事实。村委会不给刘文出具借据,也不将该笔借款下账的作法不影响此笔借贷关系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在庭审答辩时一开始自认该款属实是刘文个人替村里垫付的,从法律关系上认可了该款是村委会借刘文的款。其后虽又反悔称该款与村委会无关,但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先前的自认。且其自认的事实和原告的陈述、原告证人刘某、于某的当庭证言、镇政府出具的收据,尤其是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应随时返还借款。故对刘文要求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刘文虽主张按年利6%自2011年1月3日借款日开始计算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2017年8月初之前,刘文虽向双城堡镇镇政府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但并未找赵家围子村委会主张权利,故该20000元的借款利息应从刘文明确向赵家围子村委会主张权利起诉立案之日起即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时止。对刘文请求的2011年1月3日借款日至2017年1月3日之前的利息7200元及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8月3日前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刘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5元,其余2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