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凤申请执行刘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女,住四川省三台县协和乡。法定代理人:李多全,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协和乡。法定代理人:许建芳,女,住三台县紫河镇。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住三台县景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与被执行人刘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判决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