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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凤申请执行刘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女,住四川省三台县协和乡。法定代理人:李多全,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协和乡。法定代理人:许建芳,女,住三台县紫河镇。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住三台县景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与被执行人刘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判决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