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斯杰与钟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杰,钟跃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662号原告陈斯杰。被告钟跃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斯杰诉被告钟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