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斯杰与钟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杰,钟跃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662号原告陈斯杰。被告钟跃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斯杰诉被告钟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