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天顺与河南省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天顺,河南省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贾天顺,男,汉族,1950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悦森,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怡冰,任经理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天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