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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特31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锦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拍卖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属“东港运062”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维修费款项,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8月8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东港运062”轮登记34248元债权。申请人提供了证据《维修工程项目清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东港运062”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钜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交纳。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林依伊代理审判员  权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