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韩大伟与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大伟,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44号申请执行人韩大伟,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吕光磊,系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商贸旅游区。法定代表人彭雪虹,系董事长。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财产被查封,但该查封的财产因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且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协商,经申请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执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银河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于学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