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荆同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荆同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7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马振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同庆,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荆同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