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正和、牧春霞等与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和,牧春霞,姚兴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651号原告:刘正和,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牧春霞,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姚兴旺,男,199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延虎,男,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车站新村1栋4楼。法定代表人:谢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和、牧春霞、姚兴旺与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和、牧春霞、姚兴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和、牧春霞、姚兴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和、牧春霞、姚兴旺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