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治华与袁晓军、陶新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华,袁晓军,陶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华,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袁晓军,男,1979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陶新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王治华与袁晓军、陶新建民间借贷(2016)陕0523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66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剩余款项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