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肖水贞与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水贞,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江路桥道路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07号原告:肖水贞,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曹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阳,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女,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内江路桥道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肖水贞与被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内江路桥道路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肖水贞自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水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水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水贞负担。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