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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李凤仙、王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李凤仙,王二月,宋红雪,宋某1,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2民初2884号原告王晓红,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晓���钢材销售部业主,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李凤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董杜庄镇宋庄村人,住。被告王二月,女,193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董杜庄镇宋庄村人,住。被告宋红雪,女,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董杜庄镇宋庄村人,住。被告宋某1。法定代理人李凤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董杜庄镇宋庄村人,住。系被告宋某1之母。被告宋某2。法定代理人李凤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董杜庄镇宋庄村人,住。系被告宋某2之母。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宪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红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红诉称,原告经营钢材销售生意,被告李凤仙与其丈夫宋维杰共同经营农机公司。2016年5月3日,被告李凤仙丈夫宋维杰赊购我钢材,计款75000元,并给我出具欠据一张。2017年4月25日,被告李凤仙丈夫宋维杰赊购我钢材,计款100672元,并给我出具欠据一张。以上共计175672元。后经催要,被告未还。2017年7月2日宋维杰因故去世。被告李凤仙与宋维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宋维杰已去世,应由被告李凤仙偿还。其余被告作为宋维杰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凤仙偿还原告175672元及利息,被告王二月、宋红雪、宋某1、宋某2在继承宋维杰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凤仙、王二月、宋红雪、宋某1、宋某2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钢材销售生意。被告李凤仙与宋维杰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日,被告李凤仙丈夫宋维杰赊购原告钢材,计款7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17年4月25日,被告李凤仙丈夫宋维杰赊购原告钢材,计款100672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以上共计175672元。后经催要,被告未还。2017年7月2日宋维杰因故去世。另查明,被告王二月系宋维杰之母,被告宋红雪系宋维杰之长女,被告宋某1系宋维杰之二女,被告宋某2系宋维杰之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凤仙丈夫宋维杰赊购原告钢材,欠原告钢材款175672元,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宋维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给付宋维杰钢材的义务,宋维杰理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原告钢材款的义务。以上债务为被告李凤仙与宋维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系宋维杰与被告李凤仙夫妻共同债务,宋维杰已去世,应由被告李凤仙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凤仙偿还钢材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所以利息的计算以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王二月、宋红雪、宋某1、宋某2系宋维杰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宋维杰遗产的继承,故被告王二月、宋红雪、宋某1、宋某2应在继承宋维杰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仙偿还原告王晓红钢材款1756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6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二月、宋红雪、宋某1、宋某2在继承宋维杰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被告李凤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