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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某、谭丽云诉被告林茂生、崔伟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谭某,林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6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谭某,女,196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某,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马山县古零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崔某,女,198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何某、谭某诉被告林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谭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崔某清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谭某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线索如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房。本案在诉讼保全时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的产权。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林某、崔某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有关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林某有上述已轮候查封的房屋,及车牌号码为粤××××日产风度牌轿车一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某、崔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日产风度牌轿车的车辆档案,但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林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房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231-1号首先查封,本案诉讼保全轮候查封。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在执行,故已另案【案号为(2016)粤0105执5568号】将被执行人林某、崔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无需对被执行人及其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已查封的车辆档案及轮候查封的房屋产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房屋要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后才能分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润兰审判员  张法能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 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