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某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某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21号罪犯赖某洪,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家住福建省上杭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建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某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昭潘、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易崇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赖某洪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22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赖某洪在近期有重大违规,2017年2月28日和罪犯刘建坤争吵打架被扣100分,属于严重违规和不接受教育改造。建议对罪犯赖某洪裁定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某洪在服刑期间,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1665分,获得表扬2次;2017年2月28日因争抢水龙头,在洗漱间和罪犯刘建坤争吵引发打架扣100分。月均消费368元,本次减刑缴纳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条件。罪犯赖某洪在近期有重大违规行为,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接受教育改造,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赖某洪裁定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某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青青(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