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晁祥本与刘玉峰、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祥本,刘玉峰,刘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496号原告:晁祥本,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玉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延平,男,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奔,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祥本与被告刘玉峰、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晁祥本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祥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晁祥本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