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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晁祥本与刘玉峰、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祥本,刘玉峰,刘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496号原告:晁祥本,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玉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延平,男,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奔,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祥本与被告刘玉峰、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晁祥本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祥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晁祥本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