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尹焕臻与黄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焕臻,黄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3558号原告:尹焕臻。被告:黄小云。原告尹焕臻与被告黄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焕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尹焕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小云偿还借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尹焕臻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5日原告经别人介绍借给被告8000元,被告称很快能将该款还清,但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小云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5日尹焕臻经朋友介绍借给黄小云现金8000元,黄小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捌仟元正.2011年6月15日黄小云”,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截止本次诉讼,黄小云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尹焕臻提交的借条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其与黄小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黄小云应当偿还尹焕臻借款本金8000元,尹焕臻自愿放弃利息,系对其权利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黄小云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辩解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尹焕臻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于莉雅书 记 员 宋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