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俊海与六村乡宏源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海,六村乡宏源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59号原告:王俊海,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六村乡宏源砖瓦厂。住所地:六村乡邢固村。负责人:梁明信,职务厂长。原告王俊海与被告六村乡宏源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俊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俊海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