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3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石贵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石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港路滨江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费战武。委托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贵娜,女,汉族,1987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石贵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2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石贵娜支付江苏新天广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20409.4元及承担仲裁费183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苏E×××××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5月19日)因不知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委托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8732.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2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步全赢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斐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