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赛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乐赛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93号原告: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B9/FUNISONINDUSTRIALCENTRE27-31AUPUIWANSTREETSHATINNTHONGKONG。执行董事:刘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赛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063/FBONHAMTRADECENTRE50BONHAMSTRANDSHEUNGWANHONGKONG。董事:冯幸。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赛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争议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家园路××楼乐视大厦,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均同意本案移送至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陈广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