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文振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58号罪犯邱文振,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石狮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文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被告人邱文振赃款人民币119934.82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闽04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邱文振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邱文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邱文振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24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邱文振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19934.82元,财产刑判项数额巨大,但在服刑期间仅履行少量财产刑。鉴于罪犯邱文振的财产刑判决及履行情况,建议对罪犯邱文振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文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间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1938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328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本次申请减刑向原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提存退赔款人民币800元。另查明,罪犯邱文振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邱文振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案款缴款凭证、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文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邱文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财产刑数额较大又未能全额履行财产刑,综合考虑罪犯邱文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应从严掌握罪犯邱文振的减刑幅度。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文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青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