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李传刚,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异27号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33624Q。法定代表人尚永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39号。负责人李明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来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清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传刚,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国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三众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传刚、李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鲁0523执735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传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开设账户50×××27内存款人民币8645497.34元,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在进行书面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故不到庭参加听证活动应视为按自动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听证调查,致使案件程序和实体事实无法调查,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应视为自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按自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亮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