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永涛与王运广、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涛,王运广,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186号原告刘永涛,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娄丽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运广,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茂增,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风江,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31048662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永涛诉被告王运广、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2015年,王运广因资金紧张,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后陆续还款,2016年2月2日双方核算,被告王运广还欠原告59.65万元.2017年2月9日,原被告协商了还款方式,被告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王运广未按照协议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涛诉被告王运广、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借款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永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爱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