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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304号原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迎宾大道鑫凯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609305723。法定代表人:杨秀龙,系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灯,贵州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丽,女,1989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鑫凯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