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与山东双菱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山东双菱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778号之一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85951079。法定代表人:姚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双菱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界湖界青公路以东(卫东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7634584X7。法定代表人:孙春杰,该公司经理。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菱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双菱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俊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