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执字第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春花、王迎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花,王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执字第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花,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源县。被执行人:王迎忠,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春花与王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立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