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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天欢与陈必胜、冯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欢,陈必胜,冯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997号原告:刘天欢,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耀,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霞,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必胜,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冯肖龙,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欢与被告陈必胜、冯肖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天欢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