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杉、唐某某、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杉,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杉,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九公桥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小溪市镇,现租住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杉、唐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杉、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杉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来到火车南站附近的某宾馆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的某面包车内有很多手机,便打电话喊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负责在停车场出入口望风,谢杉打开某的车门,将车内的91台手机搬至其驾驶的金杯车上后离开现场,后将车停放在某小学旁边。1月16日18时,公安民警在某小学旁查获金杯面包车,并从车内提取诺菲、波导等各类型号手机共91台,后将上述被盗物品发放给被害人。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4049元。2、2017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杉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与“胜伢子”(具体情况不详)等人来到邵阳市火车南站五洲大厦旁边的坪里,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某面包车内的11箱药品盗走。后谢杉将该批药品以1000元卖给其一堂叔。被盗走药品共价值人民币68765元。3、2017年1月23日晚上12时,被告人谢杉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搭载着黎某某、唐某甲、“凡伢子”、“和尚”(均另案处理)来到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社区转悠,寻找盗窃目标。在罗市社区8组,谢杉一伙看见被害人曹某某家门口停放一辆隆鑫150型三轮摩托车,且见周围无人,便将面包车停至附近。谢杉下车将摩托车剪线发动,车上的其他四人负责望风。摩托车启动后,谢杉安排黎某某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凡伢子”跟在他的面包车后行驶,将三轮摩托车停放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的小巷子里。后谢杉将该三轮摩托车以800元销赃给一个叫做“红伢子”的人。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4、201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谢杉与康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东安县盗窃车辆。当晚23时许,两人驾驶某面包车来到东安县白牙市镇,见帝景华庭路边停放一辆某田野牌绿色皮卡车,谢杉用起子将皮卡车启动然后驾驶该车回到邵阳。行驶至邵阳市佘湖桥下时该皮卡车出现故障,谢杉便将车停放该处。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被盗皮卡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5、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杉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在邵阳市祭旗坡红绿灯旁的停车场与外号叫“二佰伍”(具体情况不详)的男子会合,两人商量盗窃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某江淮牌商务车。“二佰伍”坐在商务车里,谢杉驾驶金杯面包车拖行该商务车离开现场,后将车停放在九公桥高比村。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被盗江淮商务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6、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杉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在邵阳市火车南站附近踩点,预谋盗窃车辆。当两人走到邵阳市大祥区邵塘路巷子里时,发现该处停放一辆牌照为某江淮牌皮卡车,两人决定盗走该车。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打的来到停放皮卡车的巷子路口,由唐某某望风,谢杉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皮卡车的车门打开并发动车子。随后两人驾驶该车来到七里坪的某酒店,将该车停放在酒店旁的巷子里。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被盗江淮牌皮卡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2017年4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来到邵阳县九公桥镇,协助抓获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杉、唐某某、张某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某、彭某某、曹某某、龙某某、谭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康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盗车辆发票、发货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及被告人谢彬、张某某的户籍资料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杉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谢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谢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个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杉归案后如是供述罪行,庭审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庭审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谢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谢彬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唐某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利华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彭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诗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