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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大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26号被执行人:王大龙,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捕前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大龙追缴罚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鲁17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了:1、追缴罚金3000元;2、案件受理费0元。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车辆管理所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