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34号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胡某罚金、退赔、没收作案工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某履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7)川13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没收了被执行人胡某作案用的川RSXX**红色宝骏轿车一辆,此车已交由南充市嘉陵区国资委处置。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