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琼,庞君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01740-0。主要负责人:罗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翠青,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琼,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友锋,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君洋,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琼、庞君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为76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王 瑄审判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禤婕蓉书记员 陈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