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秀琼与陶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琼,陶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罗秀琼,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陶焰,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罗秀琼申请执行陶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荥经县信用联社,正在法院处置之中,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秀琼申请执行陶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