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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陆君与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君,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财保17号申请人:陆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申请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管理区莫干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陆永平。申请人陆君于2017年8月21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15021.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建议函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熟日新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2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