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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劳美宏、潘奕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美宏,潘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劳美宏,男,1976年9月20日,汉族,北海市商铺。被执行人:潘奕波,男,1961-7-19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劳美宏与被执行人潘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刘锦凤、潘奕波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园三里1号鑫利华花城21号楼2单元1001号房屋中被执行人潘奕波所占的份额,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